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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华大学委员会党支部工作细则
2009-05-04 00:00 佚名  本站原创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支部建设,使党支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党支部在学校建设、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湖南省高等学校党支部工作细则》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在校党委、二级党委(党总支部)领导下的基层组织,是学校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支部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努力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建设、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三条 党支部的设置由学校党委批准。教师党支部一般按专业系(学科)、教研室(实验室、实验中心)设置;机关、后勤、产业等部门和直属单位的党支部一般按科级职能部门或单位设置;离退休工作处的党支部一般按便于联系、便于活动的原则设置;学生党支部原则上按年级、专业或院(系)设置,高年级可按班设置;探索在学生公寓、教学科研团队中设立党的基层组织。独立设立党支部的单位一般要有7名以上党员,7名以下的单位可与业务相近的科室、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四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由3~5名委员组成,支部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三年。

第五条 党小组的设置由二级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批准。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党小组根据支部党员的数量、分布情况及工作需要等因素划分,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党小组要在支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活动,保证支部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三章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党支部委员会在所属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二)围绕教学、科研 、管理、服务的实际,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教育党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勤学爱岗敬业,不断提高能力素质、效率效益,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团结、组织和带领全体师生员工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教育和监督党员增强党性观念,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的纪律;严格党内组织生活,按时开展活动,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按要求认真做好党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做好评议党员、表彰优秀党员、处理违纪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等有关工作。

(四)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有计划、有重点认真规范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尤其是做好在中青年教师和青年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五)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制定预备党员教育培养方案,全面掌握预备党员履行党员义务、发挥作用、缺点改正等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养,按照党员条件,及时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

(六)负责做好本单位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他们的学习、思想情况,帮助他们解决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化解矛盾,理顺情绪,调动他们学习、工作的积极性。

(七)建立健全党员同党外群众的联系制度,领导支部所在单位的统战、群团工作。

第七条 各党支部除承担、完成上述各项职责和任务外,还应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分别承担、完成如下职责和任务。

(一)系(学科)、教研室(实验室、实验中心)党支部:

1.要支持本系(学科)、教研室(实验室、实验中心)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其沟通情况,对系(学科)、教研室(实验室、实验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在支部党员大会上通报。

2.带领本系(学科)、教研室(实验室、实验中心)党员、教师做好教书育人工作,努力完成本系、教研室(实验室、实验中心)的教学、科研工作、社会服务及其他各项任务。

3.与系、教研室(实验室、实验中心)主任共同讨论决定本系、教研室(实验室、实验中心)的重要问题。

4.党支部书记工作与系、教研室(实验室、实验中心)主任工作一样计入教学工作量。

(二)机关、后勤、产业部门、直属单位的党支部

1.经常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教育,牢固树立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

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端正服务态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3.主动与行政负责人交换和通报工作情况,为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4.公司化、企业化管理单位的党支部还要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依法经营、文明经营,力争创造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学生(研究生)党支部

1.认真向广大学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学生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组织入党积极分子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帮助广大学生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教育和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热爱科学,增强自身综合素质,增强科学创新意识,圆满完成学习任务,立志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

3.充分发挥党员在文化知识学习、社会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带动全体学生刻苦学习,积极工作。

4.采取组织读书会、“三学”小组、与要求入党的同学交朋友等形式,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指定每个党员联系一至多名入党积极分子,帮助他们提高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做到思想上入党。

5.有党支部的学生班,党支部应指导班里的政治学习,指导团支部、班委会的各项工作;以年级为单位设立的党支部,要经常与辅导员、班主任、团支部、班委会取得联系,指导、支持团支部和班委会开展工作;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设置的党支部,在院党委、党总支部的领导下,要积极主动地指导和支持学院团委、学生会的工作,并通过各党小组,加强对班团支部、班委会工作的具体指导,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氛围。

6.学生党支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分析学生的思想状况,及时向上级组织汇报和互通信息,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工作。反映学生的正当要求,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四章 党支部各委员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党支部书记是支部的主要负责人,其候选人人选一般应从机关部(处)、系、教研室(实验室)的正、副职领导和学生专(兼)职辅导员中产生,他们应是党性强、业务素质好、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志、具有奉献精神的党员。

第九条 党支部书记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传达上级的决议、指示和精神;安排党支部的工作,负责主持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将党支部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二)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做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检查党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

(四)与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共同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与支部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相互配合,支持他们的工作。

5.抓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按时召开支部委员会和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加强团结,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6.讨论研究本级统战、群团组织工作,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支部书记不在时,由支部副书记负责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支部组织活动安排,检查督促组织生活的落实,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和纪检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和纪律教育,经常关心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二)了解和掌握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提出新党员发展计划,办理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对党员处理的有关手续。

(三)收集和整理党员的先进事迹,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表彰和奖励建议,认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四)负责日常组织管理,接转党员的组织关系,按时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做好党员统计和支部活动的记录工作。

第十一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和掌握党内外同志的思想状况,结合本单位情况,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做好思想工作。

(二)组织党员学理论、学科学、学业务、学党的基本知识,协同组织委员抓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好党课。

(三)协助支部书记抓好群众的政治学习和谈心活动,管理好党内各种学习资料。

(四)及时总结、推介支部工作经验,积极宣传先进典型。

(五)兼管支部的统战工作。

第十二条 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经常对党员进行党的纪律和法规教育,了解并向支部反映党员遵守纪律的情况,提出加强纪律、端正党风的建议和办法。

(二)受理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控告,检查处理党员违反党纪案件。

(三)受理和转递党员的控告与申诉,维护党员行使民主权利。

(四)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和帮助。

第十三条 青年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密切联系本单位的青年群众,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指导同级团、学等青年组织,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活动,支持他们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党支部委员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出缺,影响支部工作正常开展时,应及时请示上级组织同意,召开党支部大会进行增补。

第五章 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集体领导制度。支委会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均需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集体讨论决定。对集体作出的决议,每个委员都必须坚决执行。支部书记要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委员的意见,带头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不擅自决定重要问题。支部委员要尊重和支持书记的工作,按照各自的分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完成分担的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要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结合形势发展和工作中心,定期安排党课学习。支部党员大会每3个月召开一次,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按时讨论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大会决议必须经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党小组会每月召开1至2次。党支部至少每学期组织1次党课,组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学习教育。

第十七条 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学期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对组织生活会内容事先要认真研究,每次会议有一个中心议题,并在会前通报,使党员做好准备。组织生活会要增强政治性、思想性、原则性,要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组织生活会质量。通过组织生活会,达到沟通思想,纠正错误,促进团结,增强凝聚力、战斗力的目的。

第十八条 民主评议制度。每年 “七一”前夕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通过对党员的评议、考核、表彰、处置,强化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弘扬正气,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提高党员素质,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十九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要经常和定期向所在二级党组织汇报工作,并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解决问题,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及时请示汇报。
党员应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接受教育和监督。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组织报告;如外出时间长,应主动向党组织书面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及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并委托其他党员按时交纳党费。

第二十条 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要给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分配联系群众的工作任务,从思想上、生活上关心群众、了解群众,团结带领群众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校本部各党支部。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相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校党委审定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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