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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2009-05-04 00:00 佚名  本站原创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教育法》和湖南省《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精神,建立学校二级院(部)党政共同负责的机制,促进我校学院(部)党政班子各司其职,分工合作,认真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促进学院(部)管理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部)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大政方针以及校党委、校行政的决定、决议,围绕培养高素质人才这个中心,不断加强教学、科研、管理以及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水平和效益。

第三条 学院(部)党委(党总支部)和行政之间依据职责范围,既分工又合作,互相支持配合,共同负责学院(部)的工作。学院(部)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党委(党总支部)正、副书记、委员,正、副院长,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在对学院(部)重大事项决策前,党组织和行政共同对议题调查研究。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要共同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学院(部)教学、科研、管理和改革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研究决定学院(部)办学方向、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学院(部)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院党政的学期、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2.学院内设机构、岗位的设置、调整,院(部)内人事安排建议。

3.依据学校各项规定,研究制定本院相应的规章制度。

4.学科发展方向、重大科研任务的承接与组织协调;专业申报、调整,学位点申报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人才引进计划、学术梯队建设,教职工队伍结构的调整,教职工的调出、调入,职称晋升的推荐聘任等。

6.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管理工作、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学院(部)年度预决算,大额度经费的使用,院(部)内开发创收提成及分配方案。

8.年度考核、评先,教职工和学生的奖惩。

9.其他需由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涉及到学院不能独立解决的问题时,在确定议题前,应先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或向校领导请示。

第七条 要做好会议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送参加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凡提交会议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八条 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定期召开,正常情况下每月召开1至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即时召开。研究党委(党总支)负责的重要事项,由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研究行政负责的重要事项,由院长主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开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应参会人员的2/3,会议应改期进行。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进修培训和出国、奖惩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会议记录人应按要求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案。若会议认为必要,可形成《纪要》下发传达。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和校行政。

第十五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传达会议的决定。

第十六条 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决定、决议形成的过程,参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参会人员阅签,主持人签批后存档。相关的决议、决定,由会议记录人开具“执行单”,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通知有关人员执行。执行人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或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八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人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相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校党委审定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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