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理学院学风建设奖惩条例
1.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正常学习期间(包括上课和自习)及晚上熄灯后,看录像。打游戏或从事其他与学习无关的活动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擅自离校或离开见习。实习岗位两周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迟到、早退每3次折合为旷课1学时;
多次旷课,累计计算旷课学时,一天按6个学时计算。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
5.早晚自习每旷课两次折合为旷课1学时;迟到、早退每5次折合为旷课1学时。